甘肅省自然資源廳近日會同省發展改革、科技、工信、財政、生態環境、水利、應急、林草、市場監管、稅務、銀保監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《甘肅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明確各單位工作職責及綠色礦山申報條件、程序等,加強新建、改擴建、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和管理。
《辦法》強調,各地各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作為改善生態環境、加強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和推動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工作,加強對綠色礦山建設的監督管理,建立健全政府引導、企業主建、第三方評估、社會監督的工作體系,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。
《辦法》指出,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,應當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,嚴格執行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和甘肅省地方標準,積極開展綠色礦山建設。新建(改擴建)礦山應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,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進行規劃、設計、建設和運營管理,礦山正常運營后1年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、評估與核查工作;積極引導現有大中型生產礦山3年內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,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。
《辦法》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申報條件,按照礦山企業申報、縣級多部門聯審、市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評估、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公示的程序開展省級綠色礦山申報與遴選工作。明確剩余可采儲量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,不再申報綠色礦山,但應當參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要求生產管理,著重做好閉坑前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。
《辦法》規定,省自然資源廳負責“甘肅省綠色礦山名錄庫”管理,建立“能進能出”動態管理機制。對列入國家或省級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,在礦山用地、用礦、征占用林地、草地、財稅、金融等政策方面依法依規給予優先支持;對不符合條件的礦山企業,及時移出綠色礦山名錄,不再享受綠色礦山支持政策,整改到位后按規定重新申報。
《辦法》提出,自然資源、生態環境、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,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,采取巡查、衛片檢查、信息公示核查等手段,不定期對綠色礦山企業開展檢查,發現問題的,責令限期整改。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、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,按照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要求,不定期對綠色礦山企業開展檢查,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開展年度專項抽查。其中,省級抽查比例不低于5%,市級抽查比例不低于20%,縣級抽查比例不低于30%。(中國礦業報)